额定发热电流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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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回路电压 | 380 |
极限分断能力 | 60 |
额定工作电压 | 380 |
品牌 | 西门子Siemens |
型号 | SMZ-08 |
1、应急照明的内容与要求
在《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 - 90) 中已提出应急照明可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 -95) 中第九章第二节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87) 中第十章第二节“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中规定了应设的部位。这样,设计人员根据使用特点及甲方要求,在控制上采取不同的方法,使应急照明设计出现了千姿百态、百花齐放的局面。
(1) 疏散照明。
疏散照明包括疏散指示照明,即标志出口位置的“出口标示灯”和引导指向出口的“指向标示灯”及用于满足疏散通道照明要求的“疏散照明灯”。通常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指示灯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具。正常时,蓄电池处于充电状态。当正常电源断电后,灯具本身进行电源切换,由蓄电池供电,此种灯通常采用三线制配电。疏散照明灯的布置有的采用专用灯具,正常时不点燃火灾或事故时点燃。这样布置无论灯具占不占正常灯位,都使得灯具布置较为凌乱。有的选用与所在场所一致灯具,此灯占居正常灯位。这样**带来了控制的问题,必须保证正常时和非正常时均能点燃,对此,设计时是必须予以考虑的。
根据经验,走廊的疏散灯可以隔灯布置应急灯,不再另设应急照明灯,这样既可满足正常时的照明标准,也可达到事故时的照明要求。对于档次较高的建筑内的走廊可全部按疏散照明要求设计。对营业厅的疏散照明,面积较大的营业厅,不仅需在安全出口设置安全指示,还应在营业厅内设置事故照明。在设计时采用在营业厅内设有正常照明配电箱和事故照明配电箱。事故照明箱既可为双电源自动切换,也可采用蓄电池维持继续照明。正常照明的灯具为二线配电,事故照明箱的灯具为三线配电。事故照明灯具与正常照明灯具隔一至二行布置。这样,既可全部投入做为正常照明,也可在事故时做应急照明,既能达到疏散要求又可达到暂时继续营业要求,并可把应急照明回路的灯具,做为夜间值班的照明处理,使用起来非常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