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6日以微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1年10月2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 8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实际表决董事8名。会议由董事长刘清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的议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结合公司实际,董事会同意公司拟定的《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结合公司实际,董事会同意公司拟定的《公司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7日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
经全体独立董事认真地了解和审查,公司开展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激发企业内在活力和动力的关键举措,有助于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 公司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办法
经全体独立董事认真地了解和审查,认为公司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办法科学、合理,符合公司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