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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2年开展无实物流转虚构交易来虚增营收、存货和利润,江特电机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3-08-28 界面新闻2850
导读

9月14日,江特电机收到江西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西证监局决定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对时任江特电机董事长兼总裁朱军,时任董事兼副总裁罗清华给

 


9月14日,江特电机收到江西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西证监局决定对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对时任江特电机董事长兼总裁朱军,时任董事兼副总裁罗清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时任财务总监龙良萍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的罚款;对闵银章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宜春银锂总经理辛毅敏,时任宜春银锂总经理助理兼销售部长柳光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八万元的罚款。


经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江特电机间接控股子公司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春银锂)通过与其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存货和利润。其中: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2693.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693.85万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7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0.8%、8.18%;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740.32万元,虚增存货9529.57万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11亿元,分别占江特电机2018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存货、利润总额的2.23%、10.77%、6.39%。上述情況导致江特电机披露的2017年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江特电机相关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财务会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況说明等证据证明。


江西证监局认为,江特电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时任江特电机董事长兼总裁朱军,时任董事兼副总裁罗清华,时任财务总监龙良萍,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闵银章,时任宜春银锂总经理辛毅敏,时任宜春银锂总经理助理兼销售部长柳光明,是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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