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09 日,旭泉电机回复申请新三板挂牌的问询函,回复的主要问题包括关于历史沿革,关于业务合法合规性,关于关联交易。
公司等对审核问询函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以下列举几个问题和回复。
(1)Q:关于历史沿革,请公司补充说明丁旭红投资及退出鼎智机电、丁泉军投资及退出公司的原因,丁旭红与丁泉军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A:根据对丁旭红和丁泉军进行访谈以及丁旭红、丁泉军等人签订的《确认书》、查阅董监高调查表亲属关系填写情况,丁旭红与丁泉军系朋友关系,不存在关联关系;丁旭红夫妻于 2004 年 3 月出资设立旭泉有限,后丁泉军也看好国内电机行业的发展对旭泉有限进行投资,旭泉有限开始主要从事电机的生产、研发及销售,后又为了开展电机的贸易销售业务,由丁旭红、丁泉军于 2008 年 4 月共同出资设立常州市鼎智机电有限公司。在两家公司的实际经营中,丁旭红主要负责旭泉有限生产业务,丁泉军主要负责鼎智机电的销售业务,因为丁旭红与丁泉军希望专注于各自实际控制的公司经营,经协商一致,丁旭红从鼎智机电退股,丁泉军从旭泉电机退股。
丁旭红、丁泉军等人已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对此事项出具确认书。确认书各方确认股权转让事项不存在异议和纠纷,股权转让款结清。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丁旭红不再拥有任何鼎智科技的股份或权益,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持有鼎智科技股份的情况。丁泉军不存在拥有任何形式旭泉电机的股份或权益,亦不存在委托他人代为持有旭泉电机股份的情况。
(2)Q:关于业务合法合规性,请公司补充说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可能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主管部门是否出具明确意见。
A: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针对该起事故,2023 年 9 月 19 日,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对江苏旭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 ( ( 苏常武 ) 应急告 [ 2023 ] 16171 号 ) :"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 第三条第一款第 ( 四 ) 项 "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 以下简称事故 ) 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 ( 四 )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 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 一 )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的规定,鉴于江苏旭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4.18"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且江苏旭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积极妥善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并积极采取措施整改。据此,拟对你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叁拾捌万柒仟伍佰元 ( ¥ 387500 ) 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