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望谟县法院依法审理并宣判了一起盗窃案件,两名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获刑。
案情简要
2022年6月21日,被告人王某军和袁某松寻找马蜂未果后,发现大观的某砂石厂无人驻守,被告人王某军、袁某松共谋到加工厂内偷盗设备,二人准备好扳手、螺丝刀、手套等作案工具后,驾驶轿车到加工厂后拆卸盗走工厂内传送机的电机,二人将传送机的电机抬至轿车后备箱,准备离开时还盗走一桶螺丝螺帽。2022年6月22日,王某军、袁某松将盗窃所得的财物运到望谟县平洞街道某废品收购站进行售卖销赃,销赃获得1393元。经望谟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被盗的电机、螺丝螺帽进行价格认定,认定被盗财物的价值为1393元。2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93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军、袁某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袁某松具有自首、王某军具有坦白,且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被告人王某军、袁某松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调查评估意见,望谟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袁家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妄想不劳而获,无视法律底线的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提醒相关企业,要加强日常的巡查,避免无人驻守的情况,做好财物管理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装监控设备,防止类似盗窃事件的发生。
原标题:《【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两人偷取工厂电机设备变换钱财,终获刑!》